70个回答含有被封锁的答案3个

女子醉酒情绪低落求安慰被男友拒绝后坠楼身亡,男友被判赔 17 万余元,男友需承担照看义务吗?有何启示?

tranquillityt
4656个点赞 👍

法院这个裁判逻辑就很奇怪,首先男友的行为本身就不具有“违法性”,这是怎么构成侵权行为的?我们都知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:一打头的就是违法行为;二是损害事实;三是因果关系;四是主观过错(某些特定侵权遵循无过错原则的除外)。

我就想问问法官,男友的行为到底违反了什么法定义务?要知道情侣之间有的只是道德义务,而非法定义务,麻烦给我提供一下相关法律依据。法院认为部分法官仅引用了四个实体法条,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的“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”,第1173条的“被侵权人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”以及第1179条的“人身损害赔偿范围”、第1183条的“精神损害赔偿”。法官直接就说你有过错,有因果关系,这就构成侵权行为,丝毫不考察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具不具有违法性,是否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,要知道没有这个前提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。

本院认为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对于死者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;如有过错则与死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;如被告构成侵权,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比例。

女方在KTV工作,吐槽不陪喝酒就没有小费,男方很困,让她快点睡,然后肩膀躲开了女方靠上去的头。“在该份笔录中,被告自称在其半睡半醒的状态下,感觉到了死者起身,然后听到了拉窗帘和开窗的声音,约半分钟后,被告听到了一声“啊”的惨叫,然后又有一声比较闷的坠地声。”男方在半睡半醒中听到了拉窗帘和开窗的声音,这个声音本身不代表女方就要自杀,万一是酒喝多了,想要开窗通风呢?毕竟“吹吹冷风会清醒得多”,为什么苛求男方要预见这个行为是女方自杀的前兆呢?况且男方当时处于半睡半醒状态,没有完全清醒的意识,何故如此求全责备?要求男方神通广大,全知全能,忘了“法律不强人所难嘛”?

法律不能和稀泥,谁死谁有理,什么人死为大,这样判实际上就是为了女方家属别再来法院纠缠,担心她们闹事,搞个案结事了,最后表示“老乡,借你17万一用”。

回家后,死者向被告抱怨当天KTV的客人点了很多酒让她喝,还称她不喝就不给小费,让她心情很不好。被告自称因为非常困,又抱怨死者回家太晚,就说了句:“快点睡吧,别再BB了”。之后,死者向被告抱怨,称被告嫌弃她,不关心她,对她不好,但被告仅是让死者快点睡。之后,死者躺在床上向被告“要抱抱睡”,被告予以拒绝,两人因此发生了斗嘴。死者想将被告的头搭在她的肩膀上,被告躲开了并转过身躺着背对死者,并坚持不抱。

这个案件的案号是(2022)沪0106民初36598号,我把裁判文书全文附下:

我们再来看看2016年上海法院判得一个案子,这不回旋镖就来了。“纵使是恋人关系,之间的救助义务仍未超出道德的范畴。”

(2016)沪01民终5182号 许美丽诉许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(同性恋人)基本案情:许美丽之女忻某与许悦自2012年下半年始在外租房共同生活。两人相处期间,关系亲密。2014年12月1日上午9时27分,忻某在朋友圈发布留言,表达了轻生的想法。朋友纷纷留言相劝。当日10点10分,忻某从许悦就职单位的办公楼上跳下,坠地死亡。

法院裁判:本案从许美丽提供的证据来看,许悦事前已经知悉忻某有轻生的想法,但其确未耐心地对忻某进行劝解,亦未采取通知忻某亲属、朋友或者报警的方式防止悲剧的发生。虽然在有能力施救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救助他人脱离险境为传统道德所鼓励和提倡,但这种道德要求并非法定义务。纵使许悦与忻某系同性恋人关系,许悦的救助义务仍未超出道德的范畴。如一审所述,忻某离世给作为母亲的许美丽带来的悲痛,世人均能理解,但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以法定义务的违反为前提,许美丽于本案中要求许悦承担侵权责任,尚无法律依据。据此,许美丽的上诉请求,难以支持。

编辑于 2024-09-11 12:55・IP 属地江苏
真诚赞赏,手留余香
还没有人赞赏,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!
云风
自由评论 (0)
分享
Copyright © 2022 GreatFire.org